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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产权调换,你是回迁,还是外迁?

2017-12-26 杨在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众所周知,就征收补偿的方式来说,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大类。实践中,政府一般比较鼓励货币补偿方式,甚至会为此单独设置一定的奖励政策。而被征收人则更愿意因“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观念和房价高企的现实状况而选择产权调换,坚决要房子。那么,在确定了要房的大前提后,另一个选择就摆在了广大被征收人的面前:回迁,外迁,究竟该如何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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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补产权调换时回迁还是外迁?,时长8:4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既拿到了房,又分到了钱,反映的就是“差价”这一内容。


那么,回迁还是外迁,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权呢?这要依具体的项目属性而定。对于一般的征收项目,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里的“文物腾退”,一般不存在回迁这一选项。因为原址很可能是要为某些道路、铁路、大中型水电建设等重大项目而使用,不存在回迁的条件。且对于很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而言,拆迁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老百姓走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种什么不长什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且无法有效排除的“穷山恶水”,更不会存在回迁一说。至于“文物腾退”,其腾退地多在大城市中人口密度极大的最核心地区,同样不具备回迁条件。因此,对于这类项目而言,被征收人是不能选择回迁安置的,面临的很可能是整村移民到某个新的区域,开始全新的生活。


但是,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条例》第21条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种赋予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权利的规定,可适用于当前在一些大城市中比较普遍的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此时,是否有回迁安置选项便是考查项目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法律点,如果没有,涉案征收补偿行为就可能违法。


那么,倘若被征收人刚好赶上了有权选择回迁还是外迁的情形,究竟怎么选才是受益的呢?自然,这两种选项各有各的优劣、特点,被征收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合理的进行选择。


实践中选择回迁的,占绝大多数。而政府则会比较鼓励外迁这一选项。


其一,很多棚户区内的老住户故土难离,不愿远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被征收人很多都是在城市中心区居住多年的中老年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区域内。而外迁地点相对远离城市中心区,故这些被征收人不愿选择外迁安置方式。


其二,市中心教育、医疗、出行条件成熟便利,外迁地有时存在配套不健全等问题。当被征收人面临子女的教育问题时,“学区房”是最有价值的,而外迁地通常不会有就学的方便。就医、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等其他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也是个问题。有些时候,虽然政府会在规划中承诺外迁地在未来若干年会有很大发展、变化,但毕竟也只能以沙盘、图片的形式呈现,实地一考察还存在空空如也、荒郊野外的感觉。此时,回迁的优势无疑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回迁必定是“期房”,故被征收人需承受长期不能回迁,在外过渡的可能性。通常而言,回迁房必然是期房,得在原有房屋被拆除后在原地新建。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进行临时安置或选择投亲靠友、在外租房领取临时过渡安置费。而期房的建设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姑且不说可能存在的房屋质量、安全隐患及面积缩水、配套与承诺不符等问题,遇到征收项目迟迟无法完成或因故搁置的情形,长期拖延无法回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有家不能归”的糟糕心理体验,选择回迁的被征收人是需要做好应对的心理准备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外迁也未必就一定是现房。实践中很多法治环境健全的地方能够实现外迁户的“拎包入住”,安置房都是精装修,这当然很好。但就目前而言,尚不能说每个项目都能这样补偿。


其四,对于外迁,政府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通常反映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上。政府鼓励外迁,目的是进行人口疏解,同时带动城市郊区乃至于新区的发展。尤其是在一些环境承载压力极大的特大型城市中,外迁是政府非常鼓励的安置方式。就现状来看,回迁的安置面积比例一般是1:1.2左右,而外迁则有望达到1:1.3-1.7。有时多出的面积也会以补偿款的形式落实下来,选择外迁的被征收人也能因此而获得实惠。即便如此,目前选择外迁的被征收人仍然是少数,“背井离乡”不是传统中国人所能接受的选择。


总之,究竟是回迁还是外迁,选择权在被征收人,风险各异,优势特点鲜明,需要的就是被征收人自己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我们祝愿大家都能实现在征收后的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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